廖某、易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2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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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965号案件名称
廖某、易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廖某;易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2965号原告廖某,女,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委托代理人李某,系原告廖某之女,女,1997年11月8日,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特别授权)。被告易某,女,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原告廖某诉被告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廖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廖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 判 员 廖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刘锦璇代理书记员 秦楫喜打印责任人:秦楫喜校对责任人:廖志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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