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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美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家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705民初3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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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3370号
  • 案件名称

    铜陵市美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家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铜陵市美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家礼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705民初3370号原告:铜陵市美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滨江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92487118M。法定代表人:周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然,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天剑,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家礼,男,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铜陵市美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家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汪天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家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铜陵市美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物业服务费2006.03元[1.1元/㎡/月(包含公共能耗0.3元/㎡/月)×84.169㎡×21.67个月(2018.10.27-2020.8.17);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23日,原告与铜官区滨江社区汇景新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未汇景新城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计收(不含电梯、水泵、中央空调运行的电费)。2020年5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公共能耗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3元,该标准具有溯及力,业主自2017年3月23日按物业建筑面积支付。被告于2017年10月27日接收汇景新城小区*栋*号(建筑面积为84.169平方米),成为本小区业主,自2018年10月27日起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物业费,经原告多次书面催缴,被告至今未支付,被告拖欠物业费的行为已经对原告的物业服务造成了严重影响,并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困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海家礼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3日,原告与铜官区滨江社区汇景新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未汇景新城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计收(不含电梯、水泵、中央空调运行的电费)。2020年5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公共能耗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3元,该标准具有溯及力,业主自2017年3月23日按物业建筑面积支付。被告于2017年10月27日接收汇景新城小区*栋*号(建筑面积为84.169平方米),成为本小区业主,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物业费1459.15元,经原告多次书面催缴,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物业收费催告单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铜陵市美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对原告主张的物业服务费1459.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原告主张的公共能耗费用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包含在物业费之内,故原告主张的公共能耗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且未提交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家礼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美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1459.15元。二、驳回原告铜陵市美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海家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新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淑琼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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