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海敏、高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8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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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896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海敏、高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罗海敏;高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6执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海敏,女,汉族,1985年7月28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高飞,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申请执行人罗海敏与被执行人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海敏于2021年8月17日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高飞偿还申请执行人罗海敏租借款5万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飞名下有陕A7C2R3号机动车一辆。因被执行人高飞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高飞名下陕陕A7C2R3号机动车,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生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巧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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