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英、陈政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30民初5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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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民初5820号案件名称
李小英、陈政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习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小英;陈政里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30民初5820号原告:李小英,女,生于2000年10月14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陈政里,男,生于1990年10月23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本院在审理李小英与陈政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英撤回对被告陈政里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英撤回对被告陈政里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小英负担。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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