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瑞、文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732号

由临沭县人民法院,2021/9/15 0:00:00在临沭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生效的李宝瑞;文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732号
  • 案件名称

    李宝瑞、文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宝瑞;文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732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瑞,男,199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文伟,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文伟在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