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华信置业有限公司、闫怀井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327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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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3271号之二案件名称
新沂市华信置业有限公司、闫怀井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新沂市华信置业有限公司;闫怀井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32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华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法定代表人:汪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闫怀井,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华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怀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81民初5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闫怀井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华信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数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经查,被执行人闫怀井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及股票信息。2、经查,被执行人闫怀井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闫怀井名下有与案外人杨邦建共有的位于新沂市北沟街道聚福园小区房地产一处。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苏0381执32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闫怀井名下位于新沂市北沟街道聚福园小区房地产一处。四、经查,被执行人闫怀井在江苏远大前程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处享有职工债权,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苏0381执32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闫怀井在江苏远大前程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处享有的职工债权183011元。如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实现职工债权,申请执行人同意优先执行被执行人的职工债权,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五、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已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3271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史玉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铭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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