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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以和、叶春雨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5执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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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25执2036号
  • 案件名称

    丁以和、叶春雨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无为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无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丁以和;叶春雨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5执2036号申请执行人:丁以和,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叶春雨,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以和与被执行人叶春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文生审 判 员 李亮群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文杰书 记 员 王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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