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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赵正文等汪晓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终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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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民终1642号
  • 案件名称

    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赵正文等汪晓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赵正文;汪晓斌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终1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西路305号城市花园3期雅居苑B座。    法定代表人:陈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旭祯,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文,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已死亡),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晓斌,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第三人:新疆祥汇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犁河新路9号。    法定代表人:石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正文、汪晓斌、原审第三人新疆祥汇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2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9年12月4日赵正文与汪晓斌签订的结算清单按照单价435元/平方米计算工程款,一审判决依据该结算清单认定广华公司欠付赵正文工程款(劳务)及材料款金额。但二审中,赵正文认可室内墙抹灰、室内地坪、散水其未施工;其次,二审中,广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即向赵正文支付工程款的证据,仅赵正文认可的部分已超过结算清单载明的已付款金额。据此,结算清单未扣除赵正文未施工的部分,结算清单确认的已付款金额与实际不符。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宁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2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芦海龙审判员    王泉红审判员    孙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芙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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