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赵正文等汪晓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终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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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民终1642号案件名称
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赵正文等汪晓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赵正文;汪晓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终1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西路305号城市花园3期雅居苑B座。 法定代表人:陈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旭祯,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文,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已死亡),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晓斌,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第三人:新疆祥汇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犁河新路9号。 法定代表人:石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正文、汪晓斌、原审第三人新疆祥汇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2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9年12月4日赵正文与汪晓斌签订的结算清单按照单价435元/平方米计算工程款,一审判决依据该结算清单认定广华公司欠付赵正文工程款(劳务)及材料款金额。但二审中,赵正文认可室内墙抹灰、室内地坪、散水其未施工;其次,二审中,广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即向赵正文支付工程款的证据,仅赵正文认可的部分已超过结算清单载明的已付款金额。据此,结算清单未扣除赵正文未施工的部分,结算清单确认的已付款金额与实际不符。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宁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2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芦海龙审判员 王泉红审判员 孙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芙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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