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华、于自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辽0281民特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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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特54号案件名称
祁华、于自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祁华;于自荣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81民特54号申请人:祁华,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申请人:于自荣,女,193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代理人:祁晶(系被申请人于自荣女儿),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人祁华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祁华称,于自荣系祁华母亲。于自荣因患脑梗塞、脑萎缩,现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辨别认知。为保障其民事权利,我作为于自荣的女儿,特向法院申请宣告于自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祁华作为于自荣的监护人。于自荣代理人祁晶称,申请人陈述情况属实,同意申请人的意见,同意祁华作为于自荣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于自荣与祁连顺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二子二女,长子祁光、次子祁辉、长女祁晶、次女祁华。现于自荣丈夫祁连顺、次子祁辉均已去世。2011年8月12日,于自荣因头晕入院,后确诊为脑梗塞、脑萎缩,现瘫痪在床,不能言语,无法进行正常交流。2021年9月24日经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于自荣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于自荣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痴呆状态,脑功能严重损害,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祁华作为于自荣的女儿,具有申请宣告于自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资格,有资格、有能力作为于自荣的监护人,且于自荣的其他子女均同意祁华作为于自荣的监护人,鉴此,本院依法指定其为于自荣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于自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祁华作为于自荣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静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秀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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