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飞、院秀平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7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772号案件名称
黄海飞、院秀平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海飞;院秀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772号黄海飞、院秀平:申请执行人黄海飞与院秀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院秀平逾期未履行(2021)陕0881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海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其工资55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院秀平主动履行完毕本案案款,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5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院秀平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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