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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日清、肖五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06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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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06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何日清、肖五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何日清;肖五生;李志勇;陈秋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0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日清,男,汉族,1969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肖五生,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住湖南省北湖区。被执行人:李志勇,男,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桂阳县。被执行人:陈秋香,女,1985年8月7日生,汉族,住桂阳县。关于何日清、肖五生与李志勇、陈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年5月21日本院作出的(2020)湘1021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志勇、陈秋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5日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7月5日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无存款,沪市A股、深市A股、股转系统市场无证券账户。于2021年7月5日向桂阳县住房公积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方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7月5日向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李志勇、陈秋香共同所有位于湖南省桂阳县,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经本院调查暂无其他收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其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款合计249311.11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款合计249311.11元。未执行到位合计249311.11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款合计249311.11元,未执行到位标的款合计249311.1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该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胡 芳审 判 员  肖知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萍萍书 记 员  王 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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