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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理伟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2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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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2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怀化市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理伟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怀化市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理伟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怀化市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怀黔路东方花园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553047239G。法定代表人:汪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建军,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110239939。被执行人:杨理伟,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申请执行人怀化市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理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湘1221民初13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理伟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怀化市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4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理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2021年3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怀化市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等文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1年3月30日、2021年6月21日、2021年8月3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杨理伟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于2021年4月1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产权登记;3、于2021年3月31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杨理伟有位于中方生态城东方花园A6栋316号房产,该房产有抵押登记,且于2020年6月28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经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4、2021年3月30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理伟有住房公积金;5、于2021年3月31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均亦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6、2021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理伟采取了限制消费令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2021年9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洪建军,告知其目前执行情况及即将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洪建军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意见。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40516.59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虽然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理伟所有的位于中方生态城东方花园A6栋316号房产一套,但系轮候查封,导致暂时无法处置。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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