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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新民、刘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03执2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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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03执2156号
  • 案件名称

    严新民、刘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严新民;刘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03执2156号申请执行人:严新民,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远圣,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帅,男,1980年1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011251879,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纪庄村2队30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新民与被执行人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严新民与被执行人刘帅于2021年9月9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司 磊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毛海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金 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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