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新民、刘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03执2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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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03执2156号案件名称
严新民、刘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严新民;刘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03执2156号申请执行人:严新民,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远圣,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帅,男,1980年1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011251879,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纪庄村2队30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新民与被执行人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严新民与被执行人刘帅于2021年9月9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司 磊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毛海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金 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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