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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孬孬、申晓芳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5民初4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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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民初4487号
  • 案件名称

    高孬孬、申晓芳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高孬孬;申晓芳;乔国强;张贵平;洛阳市涧西区粥王府酒店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5民初4487号原告:高孬孬,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申晓芳,女,199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孬孬,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系申晓芳的丈夫。被告:乔国强,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张贵平,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市涧西区粥王府酒店,住所地:涧西区周山路明珠花园三期1号楼一层商铺。经营者:李小丽。原告高孬孬、申晓芳诉被告乔国强、张贵平、洛阳市涧西区粥王府酒店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高孬孬、申晓芳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孬孬、申晓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孬孬、申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孬孬、申晓芳负担。审判员  白狄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佳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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