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孬孬、申晓芳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5民初4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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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民初4487号案件名称
高孬孬、申晓芳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高孬孬;申晓芳;乔国强;张贵平;洛阳市涧西区粥王府酒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5民初4487号原告:高孬孬,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申晓芳,女,199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孬孬,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系申晓芳的丈夫。被告:乔国强,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张贵平,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市涧西区粥王府酒店,住所地:涧西区周山路明珠花园三期1号楼一层商铺。经营者:李小丽。原告高孬孬、申晓芳诉被告乔国强、张贵平、洛阳市涧西区粥王府酒店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高孬孬、申晓芳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孬孬、申晓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孬孬、申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孬孬、申晓芳负担。审判员 白狄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佳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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