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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超、胡舒新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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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705号
  • 案件名称

    袁超、胡舒新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袁超;胡舒新;保定市成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袁超,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联系方式186××××5955。申请执行人胡舒新,女,汉族,1967年7月9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被执行人保定市成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占宝,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袁超、胡舒新诉保定市成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冀0606民初2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定市成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1、标的款3.1905万元,2、执行费379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保定市成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保定市成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单位,被执行人保定市成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9月18日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保定市成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5、2021年9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保定市成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占宝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6、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案1、标的款3.1905万元、执行费379元,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梁 政审判员 杨健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敬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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