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白文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420号之一

由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2021/9/27 0:00:00在陕西省清涧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生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白文斌;马建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42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白文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白文斌;马建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住所地:清涧县岔口公路段一楼.委托代理人:贺壮,男,该行信贷员被执行人:白文斌,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生,住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北大街。被执行人:马建强,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生,住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岔口林业站家属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白文斌、马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30民初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于2021年7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文斌、马建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74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通过12368短信送达向被执行人白文斌、马建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白文斌、马建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白文斌、马建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白文斌、马建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对被执行人白文斌、马建强使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8月2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建强的工资卡,因不足履行偿还义务,需长期履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白文斌、马建强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白文斌、马建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白文斌、马建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白文斌、马建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