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福宾支行、陈月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03执22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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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03执227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福宾支行、陈月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福宾支行;陈月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03执2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福宾支行,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南侧金鼎领域1幢101铺。法定代表人,成丽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月,女,1994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福宾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月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2021年8月23日、9月29日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3、本院2021年9月3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线下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情况,并办理了查封手续,但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理房产,并表示待与被执行人协商后再确定是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4、本院2021年8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保险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无收益性保险。5、本院2021年9月27日通过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没有公积金。6、本院2021年9月2日已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55.897081万元。因本案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理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暂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忠刚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韩 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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