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与牟友申、蔡群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9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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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19414号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与牟友申、蔡群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蔡群星;牟友申;王剑荣;杨丙良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94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贺玲平,行长。被执行人牟友申,男,195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被执行人蔡群星,男,197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被执行人王剑荣,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被执行人杨丙良,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牟友申、蔡群星、王剑荣、杨丙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30586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13996.2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朗朗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八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一次调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二次调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查无下落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三次调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本院告知本次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无实际执行到位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龚德华审判员安文琪审判员陈建军书记员沈纯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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