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佑明、欧阳高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0民申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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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民申224号案件名称
李佑明、欧阳高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佑明;欧阳高亮;冯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民申224号申诉人(原审被告):李佑明,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新,湖南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欧阳高亮,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原审被告:冯勇,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诉人李佑明因与欧阳高亮、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3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佑明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肖 华审 判 员 欧阳昆兰审 判 员 邹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邓 紫 英书 记 员 陈 玲 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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