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昌杰、李勇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01执恢49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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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01执恢492号之三案件名称
袁昌杰、李勇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凯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袁昌杰;李勇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01执恢4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袁昌杰,男。被执行人:李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勇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583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顾祥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彭 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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