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久四、秦土生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24执保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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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执保266号案件名称
胡久四、秦土生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胡久四;秦土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024执保266号胡久四、秦土生:关于申请人胡久四与被申请人秦土生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胡久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秦土生名下的银行存款在331121.23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胡久四出具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愿为申请人胡久四诉讼保全提供担保。2021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21)湘1024民初17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秦土生名下的银行存款在331121.23元范围内予以冻结。”2021年9月15日,本院通过总队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申请人秦土生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对秦土生名下银行存款在331121.23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如申请人胡久四对以上财产续行冻结、查封,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的后果自负。经本院执行,本院(2021)湘1024民初1723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应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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