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02执5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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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执5332号案件名称
李祥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祥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02执5332号被执行人李祥,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2刑初857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祥支付罚金2000元、赔偿被害人何显花经济损失209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李祥未到庭未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部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李祥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祥名下无车辆、无房屋、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李祥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李祥纳入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债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黔0102刑初85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 文审判员 黄子飞审判员 沈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云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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