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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梅、杨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9执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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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执541号
  • 案件名称

    吴永梅、杨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吴永梅;杨棋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9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吴永梅,女,1949年10月29日出生,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棋,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吴永梅与被执行人杨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9执5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兵玉审判员  蒋茂武审判员  罗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禹凯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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