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亚宁、刘志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恢4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恢485号案件名称
齐亚宁、刘志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齐亚宁;刘志刚;王宏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恢485号申请执行人齐亚宁,女,197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刘志刚,男,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王宏卫,男,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申请人齐亚宁与被执行人刘志刚、王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陕0303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8.6万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20元、公告费900元、执行费2779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比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26日),暂无存款;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本案查封王宏卫名下位于金台区陈仓园轩苑紫郡4幢4单元0602号房产(查封期限至2022年12月10日),查封王宏卫名下位于金台区陈仓园轩苑紫郡4幢4单元0702号房产(查封期限至2022年1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拍卖上述房产,经查,上述房产均为夫妻共有财产,且未析产确定份额,暂不具备处置条件;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本案查封王宏卫名下陕CC5840号车辆(查封期限至2021年12月3日,本院未实际控制该车辆);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申请人须就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到期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行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同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虎勤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杨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春芬与董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5执500号之四 下一篇 蛟河市铸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和广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20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