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元枝与阳满珍、卢国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3民申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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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民申158号案件名称
伍元枝与阳满珍、卢国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伍元枝;阳满珍;卢国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申1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伍元枝,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佑斌,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阳满珍,女,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卫星,冷水江市新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国棉,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再审申请人伍元枝因与被申请人阳满珍、卢国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湘13民终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伍元枝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借款50万元系卢国棉的个人借款,卢国棉存在婚外情,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伍元枝与卢国棉的夫妻共同债务,伍元枝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阳满珍提交意见称,案涉借款50万元属于伍元枝与卢国棉的夫妻共同债务,借款用途系卢国棉用于工程建设,伍元枝知情且偿还了4笔利息,同时还有伍元枝的电话录音为证。伍元枝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超过法定再审申请期限,请求予以驳回。卢国棉提交意见称,伍元枝的申请理由成立,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卢国棉向阳满珍借款50万元的事实,有卢国棉出具的借条、承诺书、还款协议书、银行汇款记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因借款发生在伍元枝与卢国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发生后,伍元枝通过其银行账户向阳满珍之女李洪波的银行账户4次转账共计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且阳满珍在原审中提供的与伍元枝的电话录音亦证实伍元枝对借款无异议,故原审认定本案债务为伍元枝与卢国棉的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伍元枝虽向本院提供了部分证据,但经审查,尚不能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伍元枝以此为由对案涉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伍元枝于2019年10月即已收到本院(2019)湘13民终1623号民事判决,直至2021年6月才向本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申请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伍元枝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伍元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湘林审判员 颜征求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海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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