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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康绿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执恢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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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执恢6号
  • 案件名称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康绿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康绿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康市博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汉阴县民康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符江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xxxx。法定代表人:周汉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康绿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符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康市博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xxxxxx。法定代表人:王康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汉阴县民康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阴县城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xxxxxxxx。法定代表人:谢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符江,男,1978年x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xxxxxxx。本院在执行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康绿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康市博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汉阴县民康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兰小花、张勇、张静、王俊、陈潇、符江、黄小波、杨春英、邢磊、孙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6日作出(2021)陕09执恢6号之四执行裁定,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为由终结了对张勇、张静、王俊、陈潇、黄小波、杨春英、邢磊、孙琼的执行。被执行人兰小花仅以抵押房屋对债务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暂不要求执行兰小花名下房屋。对其余被执行人,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安康绿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康市博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符江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对有余额账户予以冻结。本院传唤汉阴县民康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明,其表示公司外债较多,经营困难,暂无力还款。2、通过天眼查系统查询,安康绿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康市博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连续数年未进行企业年报,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企业经营异常。汉阴县民康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汉阴县人民法院有三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涉及执行金额300万元。3、通过查询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安康绿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康市博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汉阴县民康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符江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经查询,被执行人符江在安康市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康绿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康市博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汉阴县民康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符江进行限制高消费,将符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0025206.76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违约金50万元(已减去50万元保证金),2018年本院执行到位347611.44元,本次执行到位244318.18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王祖长审判员 张 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柯 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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