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贤峰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7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739号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贤峰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贤峰;臧颖;许志猛;魏小苛;王全胜;何光勇;王维波;周道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739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89963802F,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路,男,系该行职工。被告:张贤峰,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臧颖,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许志猛,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许志猛,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魏小苛,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王全胜,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何光勇,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王维波,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周道田,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贤峰、臧颖、许志猛、魏小苛、王全胜、何光勇、王维波、周道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02元,减半收取计4351元,由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肖 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宇航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潘光英、李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1371号 下一篇 杂玛、旺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2民初37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