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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贤峰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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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739号
  •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贤峰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贤峰;臧颖;许志猛;魏小苛;王全胜;何光勇;王维波;周道田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739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89963802F,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路,男,系该行职工。被告:张贤峰,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臧颖,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许志猛,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许志猛,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魏小苛,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王全胜,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何光勇,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王维波,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周道田,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贤峰、臧颖、许志猛、魏小苛、王全胜、何光勇、王维波、周道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02元,减半收取计4351元,由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肖 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宇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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