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光英、李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1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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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1371号案件名称
潘光英、李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潘光英;李勇;邢成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潘光英,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宝峰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潘光英,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系李勇妻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邢成群,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光英、李勇与被执行人邢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光英、李勇与被执行人邢成群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潘光英、李勇与被执行人邢成群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门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6执13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光审判员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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