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肖新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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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389号案件名称
刘某1、肖新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某1;肖新文;刘昌祥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汉族,2011年04月09日出生,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汉族,1976年08月07日出生,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法定代理人:尹某,女,汉族,1979年11月10日生,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肖新文,男,汉族,1958年07月04日生,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刘昌祥,男,汉族,1950年03月10日生,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肖新文、刘昌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20)湘0224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4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4月7日、5月7日、6月28日、9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肖新文存款、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另申请人刘某1自愿放弃对刘昌祥的权利。2021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肖新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报院长批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上述执行措施及结案方式已告之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387.95元,执行到位10585.96元,未执行到位18801.9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肖贺靖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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