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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亚龙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722刑初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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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刑初202号
  • 案件名称

    夏亚龙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夏亚龙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722刑初202号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亚龙,男,2000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汉寿县。因犯盗窃罪,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21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押汉寿县看守所。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汉检刑诉〔202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亚龙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秀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亚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11日、7月14日,被告人夏亚龙先后二次到汉寿县李某家,盗得人民币共计249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21年7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夏亚龙到李某家二楼卧室,乘李某家中无人、大门未关之机,盗走李某放在床头柜内的人民币4900元挥霍;2.2021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夏亚龙到李某家二楼卧室,乘李某妻子张某熟睡、大门未关之机,盗走李某放在床头柜内的人民币20000元。到案后,被告夏亚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李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夏亚龙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夏亚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张某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夏亚龙亦供认,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亚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夏亚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入户盗窃、有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亚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戴清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袁千焱书 记 员 曾 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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