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信德、陈文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6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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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初6429号案件名称
杨信德、陈文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信德;陈文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6429号 原告:杨信德,男,1958年3月10号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先德,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琪,男,1964年5月28号出生,汉族,住路桥区。。 原告杨信德与被告陈文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杨信德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信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信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杨信德负担。 审判员冯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章巧燕 代书记员蔡杨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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