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发杰、上海润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保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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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保221号案件名称
张发杰、上海润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发杰;上海润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保221号申请人:张发杰,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上海润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学府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57559447H。法定代表人:彭先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张发杰与被申请人上海润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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