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潘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5执14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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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执1409号之一案件名称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潘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潘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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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5执1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白渔塘社区G栋504号,联系方式189××××4952。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潘柯,男,汉,出生于1982年12月28日,住浙江省建德市,联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405执14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 钦审判员 刘 庆审判员 朱灿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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