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正萍、张杰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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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979号案件名称
余正萍、张杰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余正萍;张杰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8执979号 申请执行人:张杰华,男,1981年2月9日生,汉族,公民,住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810209333X。被执行人:余正萍,女,1978年2月19日生,汉族,公民,住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80219334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华与被执行人余正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陕0928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偿还借款本金53000.00元及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1125.00元,案件执行费695.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余正萍启动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银行、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到被执行人户口所在村民委会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村委会向本院出具证明予以证实。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人执行人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9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高 新审 判 员 刘 家 军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悦 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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