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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胜、洪胜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5执2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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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25执2668号
  • 案件名称

    高胜、洪胜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无为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无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高胜;洪胜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5执2668号申请人:高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被申请人:洪胜玉,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胜与被执行人洪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225执266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文生审判员  李亮群审判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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