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胜、洪胜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5执26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225执2668号案件名称
高胜、洪胜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为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高胜;洪胜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5执2668号申请人:高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被申请人:洪胜玉,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胜与被执行人洪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225执266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文生审判员 李亮群审判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为昌、杜贵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03民初1171号 下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胡思扬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60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