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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为昌、杜贵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03民初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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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民初1171号
  • 案件名称

    王为昌、杜贵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为昌;杜贵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03民初1171号原告:王为昌,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现住康巴什区。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女儿):王慧,女,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81××××××××,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现住康巴什区,联系电话:181××××6464。代理权限:特别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取证、代为参加庭审、代为收受法律文书等)。被告:杜贵军,男,汉族,1980年8月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2-村。原告王为昌与被告杜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王为昌于2021年8月20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为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为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王为昌负担。审判员  王敬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 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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