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2民初3035号原告:辽阳嘉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99-21号楼97-15号。法定代表人:刘希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舒婷,辽宁共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辽宁共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民主路21号。法定代表人:汤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辽阳嘉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辽阳嘉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嘉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辽阳嘉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嘉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计8790元,由原告辽阳嘉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连杰审判员 胡威威审判员 李依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