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伟跃与潘伟锋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8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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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18686号案件名称
潘伟跃与潘伟锋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潘伟跃;潘伟锋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8686号申请执行人:潘伟跃,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潘伟锋,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潘伟跃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5民初26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伟锋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故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但无可供执行的足额款项;已于2021年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冻结期限为三年;暂未查见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等财产。此外,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沪0115民初26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潘伟跃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潘伟锋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潘伟锋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潘伟跃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潘伟跃发现被执行人潘伟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国审判员 谈晓峰审判员 张春燕书记员 周燕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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