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华、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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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409号案件名称
陈正华、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正华;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明丽;常伟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409号原告:陈正华,男,195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法定代表人:宁明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瑚(特别授权),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凤(特别授权),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丽,女,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毕节市。被告:常伟,男,197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毕节市。原告陈正华与被告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明丽、常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陈正华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正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正华负担。审 判 员 宋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恋书 记 员 陈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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