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鲍帮绿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0民初3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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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10民初3749号案件名称
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鲍帮绿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鲍帮绿;金书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0民初3749号原告: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阳光城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913402210584952299。负责人:王玉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凤仙,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被告:鲍帮绿,男,汉族,1979年8月18日,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金书红,女,汉族,1980年2月12日,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原告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鲍帮绿、金书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 晨书 记 员 昌文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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