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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武进区湖塘顶臻装饰材料经营部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412执16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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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12执16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平、武进区湖塘顶臻装饰材料经营部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江平;武进区湖塘顶臻装饰材料经营部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12执16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平,男,1967年5月7日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宝应县。被执行人:武进区湖塘顶臻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88号C11幢27号,注册号×××58。经营者:梅东兴,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江平与被执行人武进区湖塘顶臻装饰材料经营部、梅东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2民初5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武进区湖塘顶臻装饰材料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平支付工资40000元,并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且经法院传唤未到庭配合调查。本院经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40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 超审 判 员  陈 文审 判 员  何家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谢伟强书 记 员  杨 露提示:以上查封、冻结措施,如需继续冻结、查封,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到期为止前提前25-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提交造成查封、冻结过期的责任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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