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湘晖、刘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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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1945号案件名称
张湘晖、刘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湘晖;刘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1945号申请执行人:张湘晖,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刘军,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张湘晖与被执行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攸法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湘晖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张湘晖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5日、2021年8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信息、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起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军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依法进行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刘军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劵市场账户,无保险产品,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6月17日本院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刘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8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告知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从2008年7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永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执行员 董南希书记员 胡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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