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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秋萍、茶陵湘艺名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2民终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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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民终1338号
  • 案件名称

    陈秋萍、茶陵湘艺名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秋萍;茶陵湘艺名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2民终1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秋萍,女,1970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茶陵湘艺名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中华茶祖文化产业园名茶汇3楼。法定代表人:顾维。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锋,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陈秋萍因与被上诉人茶陵湘艺名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4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秋萍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系中央储备粮株洲直属库有限公司茶陵公司的富余劳动力,双方之间事实上已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只要上诉人原单位不追究和干涉,双重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湘艺公司辩称,上诉人与中央储备粮集团茶陵分公司建立了正式劳动关系,该公司为其提供了正式岗位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富余劳动力,双方之间不可能成立劳动关系,而是系劳务关系,至于其7月份劳务费3200元只要其申领,被上诉人可随时给付。陈秋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茶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茶劳人仲字(2020)第29号裁决书,改判原告不需要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6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元,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3200元及2020年7月份工资3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秋萍于1990年5月份在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参加工作。2003年9月,该公司因企业改制,解除了其与陈秋萍的劳动关系,后又于2004年1月至2020年8月返聘陈秋萍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年9月8日,陈秋萍在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退休手续。自2020年3月18日起,陈秋萍开始在湘艺公司担任出纳员兼成本控制员。2020年7月29日,陈秋萍与湘艺公司会计员周湘兰因工作原因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2020年7月30日,湘艺公司通知陈秋萍,因其当着客户的面争吵并不听劝阻,损害公司形象,要求其即日离岗,陈秋萍当日即带着由其管理的湘艺公司财务凭证和现金离开公司。后陈秋萍申请劳动仲裁,茶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裁定如下:1、湘艺公司应支付陈秋萍未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双倍工资9600元;2、湘艺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陈秋萍赔偿金3200元;3、湘艺公司应支付陈秋萍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3200元;4、湘艺公司应支付陈秋萍2020年7月份工资3200元。以上四项合计19200元。湘艺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书结果不服,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湘0224民初1916号判决:原告茶陵湘艺公司本案无需支付被告陈秋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6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元,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3200元及2020年7月份工资3200元。被告陈秋萍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1)湘02民终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前述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秋萍与湘艺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虽然法律对双重劳动关系未予以禁止,但双重劳动关系的建立应符合以下条件:即劳动者应符合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本案中,被告陈秋萍不符合上述条件,且被告在原告处兼职期间,陈秋萍的原单位中央储备粮株洲直属库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一直在向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被告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不能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综上,原告与被告不属于劳动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茶陵湘艺名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需要向被告陈秋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6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元、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3200元,2020年7月份劳务费3200元,被告陈秋萍可另行向原告茶陵湘艺名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茶陵湘艺名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对一审采信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系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本案中,陈秋萍不属于上述人员,其到湘艺公司工作时,与中央储备粮株洲直属库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故其与湘艺公司之间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对陈秋萍基于劳动关系在一审中所提各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均予驳回,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确认。综上所述,陈秋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易文胜审 判 员 李少华审 判 员 张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曾海燕书 记 员 罗茜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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