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拥军、肖小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7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728号案件名称
王拥军、肖小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拥军;肖小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728号申请执行人王拥军,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肖小兰,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本院在执行王拥军与肖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81民初14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肖小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网查、传查,被执行人肖小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因犯诈骗罪和集资诈骗被判刑二十年,申请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81民初1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海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申伟飞、刘奇才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1民初3321号 下一篇 阿平有惹、安秋凯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28执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