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彦明、李太臣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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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217号案件名称
孙彦明、李太臣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孙彦明;李太臣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孙彦明,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李太臣,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上列当事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辽068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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