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鸿远照明器材商行、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5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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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5212号案件名称
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鸿远照明器材商行、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鸿远照明器材商行;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521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鸿远照明器材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经营者:周备,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宫艳朋,系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唐多默,系该市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鸿远照明器材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辽02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财产损失28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7月14日、8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收益性财产保险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上述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宝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天鸣书 记 员 关晓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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