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心海、魏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7执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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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7执464号案件名称
耿心海、魏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耿心海;魏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7执464号申请执行人:耿心海,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麦盖提县。 被执行人:魏振,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新疆麦盖提县。 申请执行人耿心海与被执行人魏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麦盖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2021)新3127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振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魏振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魏振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27日、2021年9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魏振名下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信息,经反馈显示,被执行人魏振名下显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魏振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 3、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向麦盖提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魏振的房产信息,经反馈显示被执行人魏振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魏振的房产信息,经反馈显示被执行人魏振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5、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魏振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魏振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同申请执行人进行当面约谈。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魏振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魏振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魏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满翔审判员 艾山·吐来克审判员 阿迪力·玉苏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振亮书记员 付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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