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刘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4民初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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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824民初1651号案件名称
侯某、刘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侯某;刘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824民初1651号原告:侯某,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某,男,成年人,汉族,乌拉特中旗轩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侯某与被告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侯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玉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跃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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