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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刘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4民初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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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824民初1651号
  • 案件名称

    侯某、刘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侯某;刘某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824民初1651号原告:侯某,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某,男,成年人,汉族,乌拉特中旗轩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侯某与被告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侯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玉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跃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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