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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严国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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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697号
  • 案件名称

    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严国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严国芬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697号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西侧(华泰阳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73317208K。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严国芬,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国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国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严国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璟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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