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严国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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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697号案件名称
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严国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严国芬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697号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西侧(华泰阳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73317208K。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严国芬,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国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国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严国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璟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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