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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曾丽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94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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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94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建、曾丽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建;曾丽红;曾斌;蔺国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9415号之一原告:刘建,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煌,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丽红,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上栗县。被告:曾斌,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上栗县。被告:蔺国,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佑,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建与被告曾丽红、曾斌、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9元,减半收取1844.5元,申请费1370元,合计3214.5元,由刘建负担。审判员  蒋瑞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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