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曾丽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94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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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9415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建、曾丽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建;曾丽红;曾斌;蔺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9415号之一原告:刘建,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煌,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丽红,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上栗县。被告:曾斌,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上栗县。被告:蔺国,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佑,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建与被告曾丽红、曾斌、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9元,减半收取1844.5元,申请费1370元,合计3214.5元,由刘建负担。审判员 蒋瑞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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